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B.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C.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
参考答案:A,B,C,D
解析:条约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一项书面条约,除必须具备条约文本,以及对条约的签署或批准等形式要件外,其有效性还须具备三个实质要件:具备完全的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不具备这三个条件,一项文件就不能构成国际法上有效的条约。本题中甲乙两国签订的条约符合形式要件,但因为种族灭绝是一种国际社会公认的罪行,严重地违反了国际法,属于强行法的范畴,因此条约违反了实质要件中强行法规定,是无效的,所以A、B项说法错误,应当入选。对于违反强行法的行为,是国际不法行为,凡涉及者都应承担国家责任,所以C、D项也错误。应当入选。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