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刘某对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城市管理执法局重新收集了部分证据并提供给复议机关,复议机关根据这些证据做出维持决定。刘某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城市管理执法局又将这些证据提交给法院并提交了一些在复议期间没有提交的证据。

(1)复议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本案的举证责任主体是谁?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复议期间没有提交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答案

参考答案:

(1)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局在行政复议期间提交的证据做出了决定,是不合法的。

(2)本案例的举证责任主体是城市管理执法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则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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