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传真,欲订购一批初级农产品以转售,A公司在传真中列明了初级农产品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B公司在3月25日之前报价。B公司如期报价,同时要求A公司在3月30日前回电确认报价,A公司如期回电确认报价,但要求签订正式书面合同。B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给A公司发货,A公司收货未提出异议,但未及时付款,后因市场的变化,该类初级农产品的价格下跌。A公司要求B公司将货取回,理由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B公司不同意,认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A公司付款。随后,B公司发现A公司放弃对关联公司到期的债权,并向关联公司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收回。请回答:
(1)A公司的传真订货、B公司的报价、A公司的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什么?
(3)对A公司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B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证其利益的实现?法律如何规定该权利行使的期限?
参考答案:
(1)A公司的传真订货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B公司的报价行为属于要约;A公司的回复报价行为属于承诺。
(2)存在买卖合同,因为本案符合合同成立依法所具备三个要件即:①订约主体应当是有权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②订约双方对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③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以A公司与B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3)B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债权人的撤销权。我国《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债权人无法知道撤销事由,债权人应自债权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其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