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62题为套题:《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某国有企业2008年为职工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为100万元,均系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费8万元,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6万元。
根据财税[2009]27号,该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为:()。
A.0.3万元
B.2.4万元
C.5万元
D.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