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电称:“本公司有一批特定货物出售,每吨价款2000元,如同意购买请速回电与本公司联系以便进一步协商。”乙接电后回电:“愿意购买100吨,总价200000元,请在2005年5月30日前回电。”但甲到了2005年7月10日才回电称:“由于该货物发生市场价格上涨的不可抗力,不能以原价卖出,本公司在2005年6月已以高于原价的价格将货物卖给了他人。”乙认为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为筹集货款而支付的10000元费用损失。问题:
(1)甲给乙的第一次发电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乙给甲的回电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3)甲第二次给乙回电所称的不可抗力是否成立,为什么?
(4)甲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5)甲是否承担其他责任?若承担应承担哪方面的责任?
参考答案:
(1)甲给乙的第一次发电属于要约引诱。因为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要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而甲并没有明确表达订立合同的意图。
(2)乙给甲的回电属于要约。因为乙的回电内容确定、完整,而且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
(3)甲第二次交给乙的回电所称的不可抗力不成立。市场价格的变动是商人应当能够预见的,而不是不可预见的。
(4)甲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未在乙规定的时间作出承诺,要约已经失效(或合同关系不成立)。
(5)是,甲应当承担其他责任。主要承担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