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分别出资5000万、2000万、3000万于2009年1月1日设立中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中达公司与丁戊分别出资50万、30万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同年6月1日中达公司又出资1000万设立中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0月因经营决策不力,中达公司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达公司符合法定破产的条件,并宣告其破产。
如果法院在受理中达公司破产申请后,发现甲认缴的出资是5000万,但是到破产的时候实缴的出资只有2000万,还有3000万的出资没有实际到位,则( )。
A.该3000万的出资义务不必再履行
B.管理人应当要求甲履行未实缴的3000万的出资义务,但是受5年的出资期限的限制
C.管理人应当要求甲履行未实缴的3000万的出资义务,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D.由债权人投票表决确定甲是否履行未履行的出资义务
E.由法院决定甲是否履行未履行的出资义务
参考答案:C
解析: 考核破产管理人的追回权。《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