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10年1月,A超市与B果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吨红富士苹果的合同。双方对苹果的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未约定交货地点。合同签订后,果品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在约定的交货时间通知超市提货。超市认为果品公司应负责把货送到超市而不是自提。
问题:
(1)合同中哪些内容必须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法律不能补充?
(2)本案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履行原则是什么?
(4)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苹果应由果品公司送货还是由超市自提?
答案
参考答案:
(1)法律不能补充的内容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②标的;③数量。
(2)合同成立。因为有明确、合格的主体,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交货地点未约定,可依法确定。
(3)原则是:①协商补充;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4)应由超市自提。因为《合同法》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接受货币及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均为果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