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杭州某集团公司与甲国某投资公司(在中国无住所)于2001年9月在杭州签订了一份合资企业合同。不久,投资公司又与我国某银行在杭州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约定由投资公司向该银行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在杭州的投资,并约定贷款合同根据甲国法律进行解释。投资公司分数次从该银行提取该笔贷款,但未按合同约定用于合营项目。该银行在贷款到期后数次催款未果的情况下,于2003年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国投资公司,要求其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但是投资公司认为,贷款协议约定由甲国法律进行解释,等于约定由甲国法院管辖,据此提出管辖异议。

(1)甲国投资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如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该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1)不能成立。涉外合同的管辖权首先考虑当事人之间协议管辖,而本案中双方只是约定合同的解释依据甲国法,并不是对管辖权的约定。因此,本案没有协议管辖。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以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因此应驳回甲国投资公司管辖权异议。

(2)该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对于涉外合同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而本合同中当事人并没有协议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因此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予以确认。纵观案情,该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纠纷发生地都在我国,因此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该适用中国法律。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填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