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一对在英国留学的中国青年男女在英国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男方当事人以该婚姻未在中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为由,主张该婚姻在形式上无效,请求法院宣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目的是在财产处理上获得好处)。而女方当事人主张该婚姻关系无论是按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英国法律还是按照当事人双方本国(中国)法律都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并且按照婚姻缔结地法律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因而应该是合法婚姻关系。

问:

(1)对于该婚姻关系,我国法院应该适用哪国法律判断其婚姻的法律效力?为什么?

(2)对于该婚姻关系,我国法院应该适用哪国法律解决其离婚问题?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1)我国法院应该适用英国的法律来判断其婚姻的法律效力。这是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对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的法律适用作明确的规定。但这方面可供参考的是《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依该规定:我驻外使馆在“受理这类案件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该《规定》规定:

①为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应该鼓励他们按居住国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②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以口头或书面证明;③如该婚姻违反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我国当不能承认该婚姻的效力

(2)对于该婚姻关系,我国法院应该适用我国法律来解决离婚问题,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离婚适用法院地法。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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