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199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9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某甲和某乙,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廷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9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甲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乙回到国内。甲后来也回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女子丙结婚。1999年乙向其原来住所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要求甲支付自1993年至今的生活扶养费15万元。

(1)判断甲与丙之间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哪一国法律?甲与乙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对于乙提出的离婚的请求,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为什么?

(3)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来处理?

(4)如果,在甲死亡前,乙并没有提出离婚的请求,而在甲死亡后,乙和丙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

(1)判断甲与丙之间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婚姻缔结地法律,即中国法律。甲与乙之间的婚姻继续有效,国为两人的婚姻不管是依阿根廷法律还是依中国法律,其婚姻关系都没有解除。

(2)对于乙提出的离婚请求,法院应以中国法来处理。因乙提出离婚之时,甲已取得阿根廷国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的法院所在地为中国,故适用中国法律。

(3)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被扶养人有中国国籍,住所在中国,所有可以以中国为最密切联系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189条: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4) 适用中国法。此时甲乙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仍为中国法律所保护的事实婚姻,乙具有合法继承人身份。乙在继承财产时,动产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即中国法;不动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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