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我国公民张男和李女在北京结婚。次年生有一子。1991年,张男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张男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隐瞒了生有一子的事实。李女在咨询了律师后,也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北京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张男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女与张男离婚,张男承担儿子的扶养费每月350元人民币。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张男提起的离婚诉讼,李女未到庭,法院判决张男与李女离婚。
(1)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2)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何国的法律?
(3)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的法院作出的判决?
参考答案:
(1)应当受理,因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诸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我国法。
(3)不能承认,因为加拿大判决违背了我国公序良俗及公共秩序的有关规定,并与我国的判决存在“诉讼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