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论述题
试述清末的修律活动。
答案
参考答案:
清末修律活动大致可分为以下三方面:
其一,删除旧律例、废除不和时代潮流的制度。这一方面以《大清现行刑律》为代表;
其二,制定新法律、新制度。自1904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等在内的涉及宪法、刑法、民商法、诉讼制度、司法体制等领域的一系列新法典或单行法规;
其三,配合新法的制定,逐渐改革旧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
修律活动:
(1)《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的制定和颁布
《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删改大清律例的基础上完成的。是在新刑律指定颁布之前暂附于用的过度性法律,于1910年9月正式颁行京外。《大清新刑律》于1905年起草,1910年12月颁布,是清末编定新法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2)制定民律草案和商法
从1907年喀什编订民律,由日本法学家松岗义正起草民律总则、债权、物权三编,其余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这是旧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这部法典,由于清王朝的迅速崩溃而未及颁行。中国封建法律中虽然有调整市场、有关交易等法律规定,却没有独立的商事法律。
(3)制定民、刑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1906年编成《大清民、刑诉讼法》。但未能颁行。1906年公布了《大理寺审判编制法》,次年颁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1909年仿照日本编订《法院编制法》。1910年12月重新编成的《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但都未及审议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