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简答题

行政诉讼中,为什么由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证明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

(1)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来的。因此,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说,被告便处在主张者的诉讼地位。

(2)被告相对于原告而言,有更优越、更现实、更充分的举证条件,让被告负责举证不会与公正、公平原则相冲突。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与被告处在被管理与管理的不平等的地位。

(3)让被告负证明责任,还有立法政策上的理由和行政导向方面的意义。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责任,能够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问答题

案情:蓝天公司是2000年3月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资产2000万元,总负债1000万元。因业务开展顺利,董事会于 2006年6月1日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1)以蓝天公司名义投资100万元,与大地公司组建合伙企业;(2)以蓝天公司名义向跃进有限责任公司投资600万元; (3)聘任赵某为公司经理;(4)在公司内增设市场发展部,重点开拓海外市场。
事后不久当蓝天公司的股东大会得知董事会的上述方案后,提出以下异议:(1)聘任公司经理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聘任;(2)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也是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不得作出; (3)董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而该次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只达到 1/2以上,不符合法定人数;(4)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该次会议有1名董事因出差在外,书面委托了另一位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是非法的。同时,股东大会认为董事王某能力低下,不能尽职,遂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将其更换;
董事会则认为,董事会的方案(3)与(4)完全是在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并未越权。董事会的举行程序完全是合法的,所有方案均已得到了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当执行。而且,股东大会更换董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更换董事王某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
问题:
1.董事会的第(1)、(2)项决议方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