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案例:某企业2005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280万元,其中在境外某国的所得为420万元,并已在境外交纳了142万元的所得税;境内所得为860万元,其中联营投资分得利润36万元,已交纳税款11.88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依据税法原理计算该企业2005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1)按企业利润总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为:1280×33%=422.4(万元)
(2)根据规定,该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可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限额。
①境外所得准予扣税的限额为:422.4×420十1280=138.6(万元)
②在境外已纳税额为142万元
③境外已纳税额高于我国扣除限额,只能按限额扣除。超过限额的部分[(142-138.6)=3.4万元],当年不得扣除。
(3)企业从联营方分得的利润已纳税款,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①联营所得扣税限额为:422.4×36÷1280=11.88(万元)
②联营所得已纳税额为l1.88万元
③联营所得已纳税额等于扣除限额,可全额扣除。
(4)2005年度,该企业汇算清缴应纳所得税为4224-138.6-11.88=271.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