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某粮油加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09年1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从某粮油供应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东北地区优质水稻10万千克,每千克0.9元,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制的米粉8万千克,每千克2.7元,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食用油2万千克,每千克8元,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上期未抵扣进项税款20000元。
问题:
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企业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企业2009年1月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式。
答案
参考答案:
(1)从农产品销售部门购进水稻属农产品,应按价款乘以13%计算进项税额,即:10万×0.9×13%=1.17万
(2)销售自制米粉8万千克,应按价款乘以13%计算销项税额,即:8×2.7×13%≈2.81万
(3)销售食用油2万千克,应按价款乘以13%计算销项税额,即:2×8×13%≈2.08万
(4)本期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未抵扣进项税额)(2.81+2.08)-(1.17+2)=1.72万元该企业本期应缴纳增值税额为1.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