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某外资公司2008年经营情况如下:
(1)实现营业收入860万元;
(2)营业成本320万元,营业税等税金35万元;
(3)投资收益1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8万元);
(4)营业外收入30万元;
(5)营业外支出85万元(包括赞助某项体育比赛68万元和代扣单位个人所得税后未缴纳而被税务机关罚款5万元);
(6)管理费用290万元;
(7)财务费用140万元。
问题:
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公司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公司200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式。
答案
参考答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企业各项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如下:
(1)该企业计算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为860+30=890万元。
(2)产品营业成本320万元,营业税金35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
(3)营业外支出赞助体育比赛及未缴纳所得税罚款,不得扣除。
(4)管理费用29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
(5)财务费用14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式为(收入总额-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25%=[890-(320+35+290+140)]×25%=26.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