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出票人为甲,收款人为乙,最后持票人为庚,期间经过了乙—丙—丁—戊—己等手转让。庚向承兑人A提示付款时,A声称金额被篡改,此汇票无效。经鉴定,汇票的金额被人用试剂消除后重新填写,但汇票上没有留下更改人签章。试问:
(1)此汇票上发生的金额被篡改的情形,在票据法上称作什么?
(2)承兑人认为汇票无效,此观点是否正确?
(3)如果查明篡改金额者是丁,此汇票责任如何承担?
(4)如果无法查明篡改金额者,此汇票责任如何承担?
参考答案:
(1)票据的变造
(2)不正确。变造之票据仍然有效。
(3)A、甲、乙、丙对原记载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丁、戊、己对变造后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4)A、甲、乙、丙、丁、戊、己都只对原记载金额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