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背书转让一张由丙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丁银行承兑的汇票以清偿债务。乙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戊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还款,戊银行向丁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戊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丙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
(1)丁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在丁银行拒绝付款后,戊银行如何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的利益?
答案
参考答案:
(1)不成立。因为根据我国票据法,设质背书后,质权人质权实现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戊银行作为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付款人承兑后即应承担绝对付款的义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因此丙公司申请承兑时是否涉嫌诈骗不影响戊银行的票据权利。
(2)除继续向丁银行主张权利外,戊银行取得乙公司在票据上的地位,可自拒付之日起6个月内向乙的前手行使追索权,但戊银行作为质权人,其行使的权利不得超越出质人乙公司的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