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李先生和陈女士为夫妻,拥有A、B两套住房。2005年3月,李先生未与陈女士商量,擅自将A房租给了刘先生,两人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三年,但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事后,李先生将此事告诉了陈女士,陈女士未表态。2006年8月,房地产价格大涨,李、陈决定将A房卖掉,遂与幸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未将该房已出租的情况告知幸女士。随后,李、陈以A房已出卖为由要求刘先生尽快搬走,刘先生不同意,理由是租期未到。而李、陈认为,该租赁合同一是未经陈女士签名同意,二是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故无效。以后,幸女士也持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刘先生搬离A房,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由买卖双方签字并已到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遭到刘先生拒绝后,幸女士要求李、陈退款并赔偿损失。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李先生和刘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陈与幸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刘先生不搬走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幸女士能否要求刘先生搬走,为什么?

(5)幸女士对李、陈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1)李先生与刘先生签订合同时虽然李先生没有征得共有人陈女士同意,但事后告诉了陈女士,陈女士并没有反对,应当视为默认。

(2)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李、陈是共有人,两人与幸女士签订合同,完全属于双方自愿,并且已经公证。

(3)刘先生的理由成立。因为从2005年3月起合同有效期为3年,应于2008年3月到期,2006年8月要求搬走则合同未到期,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不影响租赁关系的继续。

(4)不能。因为幸女士与刘先生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且买卖合同尚未生效,因此幸女士无权要求刘先生搬走。

(5)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因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李、陈两人对幸女士隐瞒出租房屋的事实,故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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