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限量生产的X型号的手表1000块,每块单价100元;甲公司应交付定金3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立即将3万元定金交付乙公司,并很快与丙公司就同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每块表单价120元。后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由此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支付违约金2万元。乙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请问:
(1)定金条款是否全部无效?
(2)定金条款无效是否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为什么?
(3)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为什么?
(4)如果甲公司只请求支付违约金,乙公司要求减少违约金,法院能否支持?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法院能否支持?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6)若乙公司本已准备了1000块手表,但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三天因突发地震而灭失,乙公司当即向甲公司通报了此情况,问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7)若乙公司不能交付手表的原因是因为相邻的丁工厂失火(因消防设施不全所致),延烧及甲公司的仓库,导致1000块手表灭失,问乙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丁工厂应否承担责任?向谁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1)否。
(2)否。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不可以。依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择一行使权利。
(4)乙公司要求减少违约金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的要求能够得到支持。因为甲公司的直接损失为2万元,可得利益损失为2万元,计4万元,违约金才2万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5)不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丙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6)乙公司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违约,可以免责。
(7)乙公司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丁工厂也应承担责任,向乙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