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舞弊者向内部审计师承认了其舞弊行为,那么内部审计师应该:()
A.要求舞弊者在内部审计师制作的供认书上签字并将其存入审计工作底稿,向高级管理层详细报告,请示下一步的行动。
B.不在工作底稿中进行记录,因为它是主观的、敏感的,而且可能会成为法律证据,但要向管理层详细报告,由他们请求法律顾问来对供认制作文件。
C.向管理层口头报告该供认,并建议他们将其报告给执法机关,因为涉嫌犯罪,但不必制成文件记录。
D.告知舞弊者他们的权利,将他们的供认制成磁带并向执法机关报告犯罪。
参考答案:A
解析:
A.正确。根据《框架》规定“这种(舞弊)调查包括收集关于已发现舞弊的具体细节”。因此,当舞弊者承认舞弊后,内部审计师应该要求舞弊者在供认书上签字,并将供认书存入工作底稿作为具体的证据。另外,根据《框架》规定“当内部审计师已在合理程度上确认组织发生了严重的舞弊现象,应该将这种情况及时通知管理高层和董事会”,因此内部审计师应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请示下一步的行动。
B.不正确,主观、敏感以及可能成为法律证据并不构成内部审计师对该行为不在工作底稿中进行记录的理由,而且制作供认文件属于内部审计师的工作范围,不需要由法律顾问来进行。
C.不正确,内部审计师是否作出将其报告执法机关的建议要视情况而定,此外涉嫌犯罪不构成不制作文件记录的理由;恰恰相反,正因为涉嫌犯罪,才更应该将取证工作做得尽可能完善以保障参与各方的权利。
D.不正确,告知舞弊者他们的权利是执法机关而非内部审计师的责任,是否向执法机关报告犯罪不应由内部审计师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