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准备于2009年年初合办一企业,合同约定盈利按甲60%、乙40%的比例分配。每人每月可领取工资3000元,预计2009年盈利400000元。从所得税角度分析,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采取合伙企业的方式,甲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4400元
B.采取合伙企业的方式,乙的应纳税税额为52610元
C.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税后利润分给投资者后,甲乙二人共要缴纳的税款为60000元
D.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个人所得税加企业所得税共80000元
参考答案:D
解析: 采取合伙企业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1)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盈利+工资×12×人数-2000×12×人数)×分配利润比例
甲的应纳税所得额=(400000+3000×12×2-2000×12×2)×60%=254400元
乙的应纳税所得额=(400000+3000×12×2-2000×12×2)×40%=169600元
(2)各合伙人应纳税额=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边际税率-速算扣除数
甲的应纳税额=254400×35%-6750=82290元
乙的应纳税额=169600×35%-6750=52610元
(3)应纳税总额=82290+52610=134900元
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率=400000×25%=100000元
(2)税后利润=400000-100000=300000元
(3)税后利润分给投资者后,按照分红征20%的个人所得税,甲乙二人共300000×20%=60000元
(4)领取的工资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所得税,甲乙二人共[(3000-2000)×10%-25]×12×2=1800元
(5)应纳税总额=100000+60000+1800=16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