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10年年初,某税务机关对歌星李某.2009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查实该歌星2009年1~12月份的个人所得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2000元,1~12月份共计24000元。
(2)1~10月份由经纪人安排每月演出一次,每次收入30000元;11~12月份参加所在文工团组织的活动,每月演出一次,每次收入2400元。
(3)9月份取得国债利息和借给某某演出公司的借款利息各20000元。
(4)7月份取得作曲稿酬3000元。
在上述各项所得中,该歌星除每月取得工资收入、11~12月份参加所在文工团组织活动取得的收入已由文工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外,其余均未向税务局申报纳税,有关单位也未代扣代缴。以下有关计算正确的是( )。
(1)李某2009年应纳工薪所得税为0
(2)李某2009年偷税数额为56308元
(3)李某2009年已纳税额为480元
(4)李某2009年1~10月份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款为52000元

A.(1) (2)
B.(2) (3)
C.(1) (3)
D.(2) (4)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李某2009年应纳工薪所得税:
(1)11~12月份参加所在文工团组织活动取得的收入属于工薪所得,因此李某1~10月份每月工资收入2000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11~12月份工薪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000+2400-2000)×15%-125]×2=470元
因此,李某2009年应纳工薪所得税为470元。
(2)1~10月份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30 000×(1-20%)×30%-2000]×10=52000元
(3)9月份取得的国债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9月份取得的借给某演出公司的借款利息应缴的个人所得税=20000×20%=4000元
(4)7月份取得作曲稿酬的个人所得税=(3000-800)×20%×(1-30%)=308元
(5)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款=52000+4000+308=56308元
因此,李某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已纳税额为470元,偷税数额为563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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