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多年来一直在某市天开区工作、居住,只在周末时回到该市南海县黄金镇与妻子团聚。2011年3月4日,南海县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说张某家中藏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出自某古墓葬的珍贵文物。于是,四位民警身穿便服闯进张某夫妇住宅,张某夫妇当时正在睡觉。民警在没有出示警官证和检查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就揭开他们盖的被子,让张某起来接受讯问,并强行拿走了家中珍藏的宋朝字画一幅、明代陶瓷一件。双方因此发生冲突。张某在被限制人身自由中,遭民警殴打致多处软组织挫伤。张某共花费医药费360元,误工两天。张某对民警行为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逾期未作复议决定。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民警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在判决确认被告行为违法的同时,不用判决其履行的赔偿义务是()。
A.赔偿张某误工损失
B.返还拿走的字画和陶瓷
C.赔偿张某精神损失1000元
D.赔偿张某的医疗费用360元
参考答案:C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题目中并未提到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C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