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某企业因不服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工商局应举证证明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合法
B.该企业应举证证明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
C.在诉讼过程中,该丁商局不能补充收集证据。如果该企业在诉讼中提出了在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时没有提出的新的理由,则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D.如果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有可能灭失,则该企业和厂商局均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
答案
参考答案:A,B,D
解析: 行政赔偿诉讼。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A项说法正确。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由此可见,B项说法正确。
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2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由此可见,C项说法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可见,D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