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刀拦路抢劫乙,抢得手机一部及其钱包,甲威胁乙原地别动,转身扬长而去,乙越想越气,趁甲转身走了十来步远后,捡起路边的一根木棍,冲赶上去对着甲后脑勺猛击数下,甲当即倒地身亡,乙从甲的身上翻出自己的手机和钱包,同时翻出甲的钱物3000多元,遂一并拿走。则乙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
D.抢劫
参考答案:A
解析: 正当防卫的时间
一般来说,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之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但对于特殊情形,例如本案,不法侵害行为结束之后不久,犯罪行为人还未脱离被害人视线,被害人还能回复自己利益的,可以视为防卫适时。应当注意的是,本案中甲持刀抢劫,具有重大的人身危险性,属于可以实施无过当防卫的情况,故乙将甲击毙,亦不属防卫过当。因此选择A选项,不选择 BC选项。对于D选项,乙在击打甲时并未知晓其有钱物,无夺取钱物的故意,因此不能成立抢劫罪,但有可能构成盗窃罪(或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