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职业高中读二年级时将同学某乙打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某甲于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月薪1000元。1999年2月,某乙起诉要求某甲赔偿医药费。对于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说法错误的是:
A.某甲承担。理由是某甲诉讼时已满 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
B.某甲之父承担。理由是某甲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某甲之父承担,某甲适当赔偿
D.主要由某甲承担,某甲之父适当赔偿
参考答案:B,C,D
解析: 侵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61条: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依此,只有A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依题意而选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