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和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甲以自有的一项专利技术所有权出资,甲已经将该专利技术资料交付给公司使用但迟迟未办理知识产权登记,关于该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应当直接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B.甲的专利权出资转让应自交付之日起生效
C.乙和丙主张甲在办理登记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乙和丙如果主张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甲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出资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