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中国公民修燕(女)与美籍华人迈克 (男)于1998年在加拿大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约翰,约翰具有加拿大国籍。2003年修燕与迈克在美国离婚。离婚时法院判决约翰由迈克监护。离婚后修燕回国。2004年迈克因生活困难委托他人将约翰带回中国交由修燕抚养。2007年修燕在北京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监护权。迈克接到起诉书后进行答辩表示不同意变更监护权。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根据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一选项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

A.修燕与迈克离婚的效力适用美国法律

B.约翰监护权的变更适用加拿大法律

C.约翰监护权的变更重叠适用加拿大和中国法律

D.约翰监护权的变更适用中国法律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
[详解] 《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本题考查的是监护权变更的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监护人本国法/住所地法应考虑适用,不能重叠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夫妻离婚是子女监护权分配的前提条件,判断离婚效力的法律是受理离婚案件法院所在国法律。所以,答案C错误。离婚效力适用受理离婚案件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A正确。监护的变更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B正确。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D正确。

单项选择题 A2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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