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自2008年4月起开始非法伪造、倒卖各大学的学生证、毕业证。至次年1月停止。2009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对李某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2008年4月起算
B.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
C.李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可知,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分为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一般时效是针对一般违法行为,特殊时效针对特殊违法行为。一般时效为2年,特殊时效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李某自2008年4月起开始非法伪造、倒卖学生证、毕业证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的行为,对李某的行为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特殊时效,即“六个月”。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计算方法为: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李某非法伪造、倒卖证件的行为至2009年1月停止,即在2008年4月至2009年1月期间,其非法伪造、倒卖证件的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所以,对其行为的时效应当从2009年1月起算6个月内。故A项不当选。2009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才发现李某的违法行为,此时已超过时效,所以,公安机关不应对李某予以处罚。故B项当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项规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C项不当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3)项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D项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