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8年12月,贺某利用网络向北京王府井大街某商场发送恐吓邮件,以引爆安放在商场内的炸弹为借口,要求商场向其账户上汇入人民币30万元,期间,贺某在多次与商场的往来邮件中以语言相威胁,欲迫使商场尽快给其汇款。商场向警方报案,停止营业,紧急疏散等,停业6个多小时。贺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
A.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B.敲诈勒索罪
C.爆炸罪
D.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敲诈勒索罪 依据《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贺某虽然制造虚假恐怖信息,危及了公共安全,而且危害了社会秩序,表面上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谋取财物的意图,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因此,应依第274条规定,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故B项正确,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