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资者在此虚假记载事件中所遭受损失的赔偿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上海市团结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230亿元的大型上市公司,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来业绩良好。2004年,团结公司业绩大幅度下滑,为掩饰此情况,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虚构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此情况被披露后,团结公司股价大幅度下滑,给股民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请根据本案回答91~93题。
A.团结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B.团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与团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团结公司控股股东赵某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若赵某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可免责
D.为团结公司年度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天翔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团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可免责
参考答案:A,D
解析:[考点]虚假陈述的责任承担
《证券法》严格禁止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为此设定了一系列相关人员在此类事件中的责任。本知识点难度较大,但考生必须啃下这个在司法考试中命题几率很大的“硬骨头”。
《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团结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可豁免。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故原告不需为其责任举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人在自己能够举证无过错的情况下才免责;控股股东的责任又低一个层次,只有原告方证明其有过错,才能向其请求损害赔偿。故A项正确,BC均表述错误。
《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而天翔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的情况相同,需自己举证无过错方能免责。因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