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和孙某是夫妇俩,周某于2005年前往美国留学,并在美国定居、工作。后来回国投资,但是仍然居住于美国,在国内的工厂委托他人管理。周某长期在国外居住,对于其妻孙某和他们的孩子不闻不问,其妻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履行其扶养义务。那么,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来确定周某的扶养义务
A.美国法
B.中国法
C.重叠适用美国法和中国法
D.选择美国法和中国法中最有利于被扶养人的法律适用
参考答案:B
解析:[考点] 涉外扶养 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确定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时,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周某、孙某及他们的孩子国籍均为中国,且被扶养人在国内居住,被扶养人最密切联系地是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