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以有限合伙的形式经营药店,丙是有限合伙人,甲乙是普通合伙人。经营过程中三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李某借款6万元。后丙与甲、乙发生矛盾退伙,甲、乙连本带利退给丙3万元并与其约定丙与企业的关系从此一笔勾销。后甲、乙又吸收了丁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丁向合伙企业出资2万元。但由于市场变化,合伙企业经营状况逐渐恶化,至次年已亏损10万元,所剩资金已不足偿债,李某向甲、乙催还余款。请问,对此债务,应如何承担
A.由甲、乙、丙对1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由甲、乙、丁对1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由甲、乙、丙、丁对1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丙只需以从合伙企业取得的3万元承担债务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测试点] 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对于本题中的10万元债务,甲乙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77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丁作为有限合伙人仅仅以出资的2万元承担债务即可,不对10万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因此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3万元承担责任即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