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某市一区法院在审理一起货款纠纷案件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查封荣昌茶行3万元货物的裁定。此后,在实施查封强制措施时,查封了荣昌茶行位于该区文明路 32号的一间仓库,但没有清点被查封的茶叶的数量,也没有制作查封财产的清单。启封时,发现被实际查封的茶叶共有7940公斤,价值190多万元,且因查封时间过长,致使茶叶变质。据此,荣昌茶行向区人民法院索赔。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为区人民法院

B.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案

C.本案赔偿责任主体应当是货款纠纷中申请保全的当事人

D.本案涉及赔偿款项巨大,不宜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答案

参考答案:A,B

解析:[考点] 司法赔偿
依《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负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并无过错,法院正是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应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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