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将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单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问答题

案情:2005年,李某在某区电子元件厂(系集体企业)附近买下一处房屋,准备装修后经营饭店。为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李某与该电子元件厂的领导达成协议,李某经营的饭店挂靠在电子元件厂,李某每年付给电子元件厂一笔“挂靠费”。饭店也因此登记注册为“某区电子元件厂餐饮服务中心”。为了顺利对外开展营业,李某找到自己开小型装修公司的好朋友赵某帮忙进行装修。事后,李某以餐饮服务中心的名义开出6万元装修费的欠条。饭店正式营业后,李某并未按约定付款。赵某觉得朋友欠些钱,肯定是因一时经济紧张,等过一段时间手头宽裕了自然会还的。但是赵某的妻子张丽表示不满。半年以后,李某仍然没有还款。这时,赵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向李某索要装修费,但是李某否认有此事。赵某一怒之下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赵某的弟弟经常来饭店吃饭,已经欠下3000元的账,故对赵某提起反诉。审理过程中,李某还以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为由,申请对赵某提供的装修费的欠条进行重新鉴定。经过重新鉴定,结果显示该欠条是伪造的。原来因为拖欠的时间过长,赵某已经无法找到原来的欠条,遂模仿李某的笔迹自己写了一张。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在法定期间没有提起上诉。但是,半年后,他在清理书房的时候,找到了原来装修费的欠条。赵某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如果张丽在赵某不愿向朋友李某追债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款。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