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本案中,根据既往履历,什么人不具备在公司中担任董事的资格( )

A.乙原系国家机关干部,现已下岗分流

B.丙原为某厂厂长兼党委书记,两年前因对该厂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被免职,现赋闲在家

C.丁为商业管理博士,但因父亲住院医疗负债15万元

D.戊原为个体户,曾因偷税被判刑,1年前已刑满释放

答案

参考答案:B,D

解析:[考点] 董事任职资格的限制 《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本题中,乙不再是国家公务员,故不应适用第58条规定,乙具备担任董事资格。丙符合第57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丁不符合第 57条第5项之规定,因为题中并未注明了的债务是否到期;戊符合第57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因为偷税罪属《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一种。  据以上分析,选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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