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供了甲乙丙丁四人的证言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中甲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乙是张某的弟弟,丙是张某代理人的妻子,丁是法院的院长,谁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

参考答案:A,B,C

解析:[考点] 民事诉讼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据此,本题ABC项均属此列;而D项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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