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有一建设单位不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来人调查和来通知约见谈话,突然接到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单位进行违法建设。该单位不服,因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但未告知当事人有申辩权和陈述权,处罚不能成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败诉。败诉原因是:

A.越权行使职责

B.处罚显失公正

C.滥用行政职权

D.违反法定程序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解答] 本题为一道法律知识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除了应当根据《城乡规划法》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本题所列情况看,法院判决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城乡规划法来处理该案是正确的,也就是没有越权行使职责,也没有处罚显失公正,更没有滥用行政职权,即A、B、C三项均不是败诉原因。显然,败诉原因就是违反法定程序,应该选择D项。为什么选择D项是正确的呢这就是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三条),该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二条)。本题所述情况,受处罚单位未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来人、来通知,就谈不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更谈不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第四十一条)。正是这些规定,法院判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败诉!原因就是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过去,我们对于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非常重视,但对于如何按照一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行政处罚法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仅要重视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也应重视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理由尽管十分充分,甚至无懈可击,照样败诉。这就是本题的现实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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