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后甲在B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并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一套和丙以夫妻名义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由向丙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这时乙闻讯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B市的房屋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法院应追加乙为( )。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乙的诉求不同于原被告双方,又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故应追加为第三人。

计算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