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有两子乙、丙,甲于1997年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5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A.乙得2/3,丙得1/3
B.乙、丙各得1/2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遗嘱的效力 依《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题中,虽然甲立遗嘱时并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在遗嘱生效时,也即被继承人甲死亡时,丙已经成年并已参加工作,不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甲的遗嘱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遗嘱。依据该有效遗嘱的规定,应由乙取得甲全部遗产,故本题应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