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所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其含义是什么?()
A.权利要求的所有内容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直接导出
B.权利要求书应当在表述形式、实质内容上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C.权利要求书不得包含任何申请人推测得出的内容
D.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应与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完全相同
参考答案:A, B
解析: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含义
A.《专利审查指南2010》2-2-3.2.1“以说明书为依据”中规定:“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故选项A正确。
B.D.《专利审查指南2010》2-2-3.2.1“以说明书为依据”中规定:“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故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
C.《专利审查指南2010》2-2-3.2.1“以说明书为依据”中规定:“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权利要求中可以包括申请人“合理预测”的内容,如果该“推测”是合理的并且其效果是可以预先确定和评价的,则是允许的,所以并非“任何”推测的内容都不可以概括到权利要求中。故选项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