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在请求书中写明的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哪些是正确的?()
A.灭害灵
B.床上用品
C.手风琴
D.文具
参考答案:B, C
解析:
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专利审查指南2010》1-3-4.1.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中规定:“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
A.D.“灭害灵”带有效果描述,为广告用语,属于上述之(3)的情形,故选项A错误。选项D属于上述之(2)的情形,故选项D错误。
B.C.“床上用品”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06大类“家具与陈设品”的13小类;“手风琴”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17大类“乐器”中的第01小类,两者均符合小类列举的名称。故选项B、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