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允许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B.其撰写格式为:前序部分十特征部分
C.前序部分包括:主题名称和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D.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不应使用单纯功能性语言描述
参考答案:B, C, D
解析: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A.《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故选项A错误。B.C.《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故选项B、C正确。
D.《专利审查指南2010》1-2-7.4“权利要求书”之(9)中规定:“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特征部分不得单纯描述实用新型功能……”《专利审查指南2010》2-2-3.2.1“以说明书为依据”中规定:“……另外,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也是不允许的。”故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