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有:
A.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将其股票于出席当天交存于公司
B.为解决增资问题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时,会议决定更换一名不合格的董事
C.公司创立大会召开之日,公司向股东交付了股票
D.某公司为提升自己股票的市场价格,绎全体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股份公司相关制度
AB项错误,依《公司法》第103条第3款、第4款:“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C项错误,《公司法》第13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D项错误,《公司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212;(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