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国公民黄某在境外某国取得劳务报酬收入60000元,按该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9000元;取得偶然所得10000元,按该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3000元。回国后,黄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2000
B.2200
C.2400
D.4400
参考答案:C
解析: 境外所得的扣除限额为同一国家内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 劳务报酬在我国应纳税额=60000×(1-20%)× 30%-2000=12400(元) 偶然所得在我国应纳税额=10000×20%=2000(元) 黄某的抵减限额:12400+2000=14400(元)>9000+3000=12000(元) 补税=14400-12000=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