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北京A区的甲公司与上海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自动履行,甲公司遂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A区法院立案后委托乙公司所在地的B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B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由B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
B.由B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
C.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D.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执行规定》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第122条规定:“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执行的,应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