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到期,甲公司有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消对丙公司的债务

B.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交付100吨一级大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交付150吨二级大米,乙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乙公司有权以对甲公司的债权抵消对甲公司的债务

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维修费,乙公司被宣告破产,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未到期,甲公司无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消对乙公司的债务

D.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甲公司通知乙公司20日后甲公司用自己对乙公司的债权抵消对乙公司的债务,甲公司的通知发生抵消的法律效力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该条规定了债的抵消。 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互相消灭。抵消必须具备下列要件才能生效:(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消,但是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A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互负债务,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让与给丙公司,甲公司享有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消对丙公司的债务的权利,所以A选项正确。(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B选项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互负的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相同,但是品质不同,因此不能抵消,所以B选项不正确。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虽然《合同法》规定双方债权均应届履行期,但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偿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消。但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均可抵消,所以C选项不正确。(4)必须是费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所谓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是指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消,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例如,以不作为债务抵消不作为债务,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故不允许抵消。 抵消是单独法律行为,自抵消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是抵消不能附期限或者条件,因为抵消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当事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会受损害,抵消则能克服这一弊端。如果允许抵消附条件或者期限,使抵消的效力不确定,就与抵消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D选项中甲公司的抵消主张附期限,不应发生抵消的效力,所以D选项不正确。

综合题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唐制,每事先经由中书省,中书做定将上,得旨,再下中书。中书付门下。或有未当,则门下缴驳,又还中书又将上,得者再下中书,中书又下门下。若事可行,门下即下尚书省。尚书省但主书填“奉行”而已。

——朱熹《朱子语类》

材料二:本朝鉴五代藩镇之弊,逐尽夺藩镇之权,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行政一切收了,州郡逐日就困弱。……靖康之役,虏骑所过,莫不溃败。

——朱熹《朱子语类》

材料三:元朝大政委于中书省,今冀、晋、鲁、内蒙及河南的黄河以北地区称“腹里”,由中书省直辖。中书省也称都省,为全国行政中枢。总领各行省,又兼辖腹里。地方设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元制,凡有重大军事,则谴中书省官员前往督之,其班底仿中书省建制,故称“行中书省”。《元史·地理志》中载:“自封建变为郡县,有天下者,汉、隋、唐、宋为盛,然幅员之广,咸不逮元。”

材料四:雍正年间,用兵西北……始设军需房于隆宗门内,选内阁中书之谨密者入直缮写。后名军机处。地近宫廷,便于宣诏。为军机大臣者,皆亲臣、重臣,于是承旨、出政皆在于此矣。

——赵翼《詹曝杂记》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叙述,如果唐朝准备在长安城内兴建某一大型工程,试简要说明这一工程在中央从决策到具体实施的基本程序。(3分)

(2)材料二中北宋“尽夺藩镇之权”中“兵也收了,财也收了”的具体措施指哪些?(2分)材料二作者对此看法如何?(2分)

(3)材料三中元朝设置的中书省与唐朝的中书省有何不同?(2分)元朝为什么实行行省制?(2分)

(4)材料四中军机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2分)军机处的设置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的什么政治特点?(1分)

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