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下列几人准备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总出资额约定为40万元。每人的出资方式各不相同:(1)刘某以自己的“汉王”商标出资,作价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68%;(2)关某以上地使用权出资,并自己聘请了某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3万元;(3)张某以自己的私有房屋作抵押,将从银行贷款获得的5万元出资;(4)赵某以自己汽车的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过户手续;(5)朱某以现金12000元出资,约定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其中符合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出资方式是:( )。
A.(1)(2)
B.(3)(4)
C.(1)(5)
D.(2)(3)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合伙人的出资[详解] 《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故刘某、张某的出资方式合法,关某对其出资自行聘请评估机构评估不合法。第17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赵某出资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合法。而根据第18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故朱某的出资合法。所以本题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