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故意杀人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当事人有期徒刑15年,后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起抗诉,被告人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待该案的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并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B.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因为被告人提起上诉,所以人民法院不能改判重于原判决的刑罚
C.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一审法院审判组织成员赵某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则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D.第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第二审程序相关规定。 《刑诉法解释》第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l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仅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案件。而在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中,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